Author: 戴琳
Dai, Lin
Title: 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银行信贷的配置效率——基于中国《物权法》准自然实验的实证研究
Other Title: Guarantee reform and bank credit configuration efficiency---empirical research based on quasi-natural experiments in China’s <property law>
Degree: D.Mgt.
Year: 2020
Subject: Property -- China
Possession (Law) -- China
Things (Law) -- China
Bank loans -- China
Credit -- China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 Dissertations
Department: Faculty of Business
Pages: xiii, 144 pages : illustrations
Language: Chinese
Abstract: 在中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中,银行借款在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规模中占有非常高的比例,银行借款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企业而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自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中国进入快速加杠杆时期,宏观杠杆率持续增大,金融系统风险持续累积,如何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是自2012 年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勠力解决的问题,"三去一降一补"被提上议程。2015 年以来,中国政府的"去杠杆"政策对实体经济影响巨大,并经常伴随着社会争论。与银行借款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则是借款的担保制度。中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并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这为研究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来负债融资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准自然实验,允许我们通过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和三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in-difference)来降低内生性问题,科学的识别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以《物权法》的颁布作为外生事件,借鉴近年来兴起的"法与金融"的研究逻辑,考察中国法律、产权保护如何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贷行为,特别是如何影响中国银行信贷的配置效率问题。本文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法律体系与银行信贷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从三个维度来反映银行信贷的配置效率。第一个是银行借款-增长机会敏感性。该敏感性越高,表明公司的借款越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项目,从而信贷配置效率也越高。第二个是企业短贷长投现象。该现象越严重,表明公司信贷的期限错配越严重,信贷配置效率越低。第三个是银行信贷违约风险。违约风险越高,表明公司信贷被更多的用于质量低下的项目,从而配置效率越低。以中国2003-2017 年期间的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本文研究获得如下结论。第一,银行借款可得性(借款金额)与公司增长机会正相关;在《物权法》实施后,相对于动产少的公司,动产多的公司的银行借款可得性(借款金额)-增长机会敏感性上升,表明《物权法》促进了信贷配置效率。其中的作用机理如下: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允许动产作为信贷担保物,公司的融资约束有望得到缓解;相对于动产少的公司,动产多的公司在《物权法》实施后,能够为公司具有增长潜力的项目更加便利的申请到银行信贷,使得借款可得性-增长机会敏感性上升。
第二,样本公司普遍存在短贷长投现象;而在《物权法》实施后,相对于动产少的公司,动产多的公司的短贷长投现象更严重,表明从期限匹配的角度,《物权法》降低了信贷配置效率。这是因为,在《物权法》实施后,动产也可用于担保,公司获得长期或短期贷款的概率都上升;但这也增进了短贷长投现象,毕竟短期贷款的成本较低。第三,信贷违约风险与投资水平正相关,与盈利能力负相关;在《物权法》实施后,相对于动产少的公司,动产多的公司其投资对违约风险的诱发作用将加大;但其盈利能力对违约风险的抑制作用将降低。这表明,从违约风险的角度,《物权法》的实施降低了信贷配置效率。这是因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动产也能用于担保,因此公司获取借款的能力将提升,但这同时加剧了公司的代理问题,例如短贷长投现象将加剧,从而使得投资-违约风险敏感性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上的扭曲,公司的经营也将被动跟着走,经营业绩或盈利能力将随之下降,导致违约风险增加。同时,动产相对于不动产而言,其用于偿还债务的变现能力虽较强,但其形态与价值也也易变,在面对大额与长期借款面前,其担保价值不如不动产,因此用动产进行担保的负债,其违约风险本身已经在加大。以上结论表明,《物权法》的实施,对于银行信贷配置效率而言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银行信贷可得性的提高,从而促使增长机会多的公司能够进行更多的投资,使得整个经济中的借款-增长机会敏感性得以提高。但消极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加剧公司的短贷长投行为;另一方面,加剧投资对违约风险的推高作用,同时降低盈利能力对违约风险的抑制作用。本文研究对于正常情况和非冠疫情特殊情况均具有积极的政策含义。第一,我国目前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都具有明显的担保功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流动性资产也纳入可以担保范围,使得流动资产也具有了担保功能。本质上,只要具有价值的资产,都具有担保功能。因此,接下来,应该是促进无形资产形成担保功能,要发挥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将是一个趋势。第二,在新冠疫情特殊情况下,党中央、国务院目前出台了各种措施以降低疫情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包括降低担保条件。但目前降低担保的贷款政策还仅限于创业担保贷款。而且,降低担保将增加贷款风险,未来如何应对将值得继续探讨。2008 年4 万亿投资计划推出后,造成了银行的很多呆坏账。这次应该避免这种情况。除了创业担保贷款之外,未见银行有针对贷款担保适当放松的政策。担保条件的放松意味着风险承担意愿加强,各家银行在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放贷意愿在下降,因而反而会提升风险控制等级,提高担保条件要求。这和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反差,如何让银行信贷更好的支持疫情仍然需要决策部门寻找出更良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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